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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单科《VIP通关班》
价格 ¥ 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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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适用《经济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 不能提请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需要去法院提出诉讼的)
  •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依法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委员会)
  4. 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机,冲裁委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即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四)仲裁协议

  • 形式:书面的,口头无效
  • 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协议效力
  1.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提出。
  5.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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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种类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 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 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 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
  1.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单10)
  2. 初次实行或国企改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
  3.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情形的(有工作能力且无过错),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合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4.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意: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续订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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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的情形: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
  2. 依照劳动法执行的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

二、订立

(一)订立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平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协商一致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2、双方义务

(三)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无论用工再现还是签订合同在先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

(四)签订劳工合同

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工合同

特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保姆)

2、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解释:这一个月称之为法定缓冲期

处理方法:1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签:书面通知终止、无补偿有报酬

如在一个月内不想用此人不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给与相应的报酬(干了几天拿几天的工资)

(2)特殊情况(以下均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处理方法: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记忆提示:劳动者不签:关系终止、有补偿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计十一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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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2020年5月,分批次考试

二、考试方式:机考

三、考试时间:每科1.5小时,连续考,共3小时

四、两科: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五、考试题型及题量

  • 单选题:1.5分*24=36分
  • 多选题:2分*15=30分
  • 判断题:1分*10=10分
  • 不定项选择题:2分*12=24分(3题12问)

六、两科都要60分才算通过

七、教材结构与重要程度

1、非税部分

  • 第一章《总论》6-7分
  •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10分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5分
  •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1-12分

2、税法部分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考点可达五分之一
  •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大于15分
  •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1-12分
  •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6-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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