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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单科《VIP通关班》
价格 ¥ 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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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的情形: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
  2. 依照劳动法执行的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

二、订立

(一)订立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平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协商一致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订立主体

1、资格要求

2、双方义务

(三)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无论用工再现还是签订合同在先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

(四)签订劳工合同

1、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工合同

特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如保姆)

2、劳动合同订立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解释:这一个月称之为法定缓冲期

处理方法:1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签:书面通知终止、无补偿有报酬

如在一个月内不想用此人不想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给与相应的报酬(干了几天拿几天的工资)

(2)特殊情况(以下均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处理方法: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记忆提示:劳动者不签:关系终止、有补偿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计十一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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