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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单科《VIP通关班》
价格 ¥ 1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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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 不适用《经济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 不能提请仲裁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需要去法院提出诉讼的)
  • 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依法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仲裁委员会)
  4. 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机,冲裁委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即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四)仲裁协议

  • 形式:书面的,口头无效
  • 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协议效力
  1.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决定或请求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提出。
  5.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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